关于食品安全标准(五)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哪些不同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食品标准可分为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和非强制的食品质量标准,大多数发达国家并未将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划分明显界限,很多国家的食品标准以“食品法典”或“食品法规”的形式出现,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标准法典”、加拿大的“食品药品法规”、韩国的“食品法典”等。这是我国食品标准管理与发达国家最明显的不同。
什么是国际食品标准,国际食品标准、发达国家的食品标准比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更严格吗?
国际食品标准指的是国际组织和机构制定的标准。国际标准对于各国没有强制的法律效力,一般仅供各国参考,仅在特定的场合,需要协调国际间对食品贸易争端或纠纷时发挥作用。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是运用我国的监测数据和科学的评估方法,考虑到我国人群中特定危害的暴露情况,同时也参考了国际标准和部分发达国家的标准,经过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评等严格的科学程序制定的。各国的标准指标没有水平高低之分,适合本国食品消费和健康保护水平的标准就是好的标准。简单地通过比较数量的多少、指标的高低来判定标准水平高低是非常片面的。
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为例,标准中某些食品添加剂是我国特有的,仅在我国范围内允许使用;另有部分在欧盟等发达成员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在我国并未被批准使用;还有一些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则是严于发达国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