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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标准(九)

消息来源: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   发布时间: 2021-06-17   |   1227 次浏览

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后如何处置?

国家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建立了定期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公示制度,并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加大不合格产品的信息公开力度,并依法公开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鼓励公众监督,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共治,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威慑,充分发挥监督抽检工作的效力。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对不合格食品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相关处理情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采取的防控和整改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违规企业立案调查、依法处置。2019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又发函要求加强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要把抽检不合格企业列为重点监管企业,调高其风险等级,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多次抽检不合格的,要从严从重处罚,并纳入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如何举报?

国家建立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规定,对收到的食品投诉举报,在受理后应及时转办、移送至属地监管部门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应当按规定时限进行查处。为便于投诉举报,国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投诉举报信息化平台(12331投诉平台),受理时间为全年无休。同时,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财政部于2017年8月又共同发布了《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一步扩展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