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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十)

消息来源: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   发布时间: 2021-06-18   |   986 次浏览

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中共有28条法律责任条款,包含了对未遵从《食品安全法》规定,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不力造成食品安全危害的企业主体、政府部门、相关责任人等的处罚措施,可谓是迄今为止最严厉的法律处罚措施。比如,《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追究,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或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如果涉嫌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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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行为处罚的额度大幅度提高,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从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提高到30倍。

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食品安全法》增设了新的法律责任,要求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增设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增设了消费者在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的赔偿基础上,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

此外,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对失职渎职的政府官员和监督部门也要实行最严肃的问责等,都体现了严惩重处原则和重典治乱的理念。